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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突然下坠 老太摔成骨折
发布日期:2010-11-02

电梯突然下坠 老太摔成骨折

  状告电梯保养单位和物管公司索赔11.6万元

  深圳新闻网讯(记者 吴欣)76岁的江老太在其居住的小区准备走下电梯时,电梯突然发生下坠,导致其被绊倒骨折。为此,江老太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电梯保养单位一起告上法庭,索赔11.6万余元。前日,此案在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开庭。

  电梯突下坠老太摔成骨折

  江老太称:2009年8月26日下午4时许,她在居住的罗湖区金山苑小区乘坐电梯从7楼下到1楼时,一只脚正踏出电梯门时,电梯突然下坠约20厘米,她的另一只脚被电梯绊住,跌倒在电梯门外。随后她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右股骨颈骨折,并有支气管扩张症并肺部感染、高血压、陈旧性肺结核、腰椎退行性变等疾病。江老太为此住院27天,支付了4.6万余元的医疗费。后经司法鉴定,其为八级伤残。事后,江老太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电梯保养单位——某机电工程公司一起告上法庭,索要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等共计11.6万余元。

  两被告均称不应担责

  某机电工程公司辩称,江老太摔伤是因为她自身年老体弱多病。从技术角度上来讲,电梯也不可能下坠20厘米还继续正常运行。该公司还认为,江老太用了“江某珠”的名字住院,和其姓名不符。

  物业管理公司则称,该公司已经委托某机电工程公司对电梯进行维修、保养,还在电梯上张贴了安全提示和乘梯须知,已经尽到了管理责任,住院的治疗费用不应全部由该公司承担。

  法院一审判老太获赔6.96万

  罗湖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建筑物的其他设施致人损害案件,依法应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江老太的家人出具了公安机关证明等证据,证明“江某珠”是她的曾用名。此外,小区住户等证人出具了证词,证明电梯下坠导致江老太摔伤的事;而且某机电工程公司的故障修理报告书也确认,涉案电梯存在井道磁球移位,有时平层不准确。

  该院认为,某机电工程公司作为电梯的维修保养单位,应对江老太的受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物业管理公司作为该电梯的物业管理单位,也应承担连带责任。鉴于江老太医疗费的支出不是完全治疗该事故造成损害的费用,法院酌定被告方只需承担60%的费用。

  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某机电工程公司应赔偿江老太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96万余元,物业管理公司负连带责任。

  二审焦点:江老太跌倒谁之责?

  某机电工程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坚持称该公司已经尽到了电梯保养维修职责,不应对江老太的摔伤负责。

  该小区物业管理公司的代理人确认,该小区的电梯确实存在平层不准确的情况。但是江老太在电梯下坠的情况下,没有待在电梯里等待救援,却自行走出电梯导致摔伤,应该承担一定责任。

  江老太的家属则反驳称,当时电梯是在江老太一只脚已经跨出时发生了下坠,因此才会跌倒,根本无法在电梯内等待援助。江老太虽然一些疾病是原来就有的,可出事前并没有发作,是跌倒以后受伤引起的并发症。

  法官审理后将双方分开单独进行调解,目前此案正在审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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