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指数 34
一站通留言 客户留言 联系我们 联系我们 收藏此网站
首页
企业介绍
资质荣誉
电梯展示
电梯新闻
企业名片
电梯服务咨询
资料下载
站内搜索
搜索网站中其它产品:

友情链接
贵阳电梯公司
贵州电梯
您现在的位置:贵州电梯有限公司丨贵州电梯丨贵阳电梯公司丨贵州电梯公司 > 电梯新闻
电梯新闻
电梯动向标:广州规定电梯内装“电子眼” 要在显著位
发布日期:2010-06-03

电梯动向标:广州规定电梯内装“电子眼” 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广州特种设备技术规范本月实施

    电梯内装“电子眼”要明示

    羊城晚报讯 记者陈强、通讯员隋紫萱报道:电梯内装有视频监控设备,需要在电梯显著位置明示,这是本月开始实施的广州市地方技术规范《特种设备安全使用管理基本要求及评价》提出的新要求。

    根据上述技术规范,电梯使用单位应在电梯显著位置进行5项标示,分别是:《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电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包括限载人数、额定载重量、儿童需由成人陪同、禁止推门等内容);使用管理单位名称、应急救援电话号码;维护保养单位名称及其抢修、投诉电话号码;电梯门钥匙孔警示标志等。如果电梯内装有“电子眼”,需要明示视频监控提示。

    目前,广州电梯数量已超6万台,当中大多装有视频监控设施。记者随机寻访多家写字楼的电梯,发现有的装得比较显眼易辨明,有的则难以发现,但均没有明示标志。

    上述技术规范还规定:特种设备发生事故时,1小时内需向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电梯轿厢滞留人员2小时以上的”属一般事故,也需1小时内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电梯动向标:广州规定电梯内装“电子眼” 要在显著位置明示

 

免责声明:本商铺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一比多公司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友情提醒:为保障您的利益,降低您的风险,建议优先选择商机宝付费会员的产品和服务。


贵州电梯有限公司丨贵州电梯丨贵阳电梯公司丨贵州电梯公司   地址:贵阳市   邮政编码:550003
联系人:杨先生   电话:18786606294   手机:18786606294   
技术支持:一比多  |  免责声明 | 隐私声明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沪B2-20070060     网站Icp备案号:沪ICP备05000175号
<%---站点编号 ----%> <%---页面编号 ----%> <%---页面参数1 ----%> <%---页面参数2----%> <%---页面参数3 ----%>